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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文章來源:青島市司法局 編輯:華道顧問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送審稿)》,F將《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6月16日前反饋至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青島市司法局(書面意見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方式一:青島市市南區瞿塘峽路24號甲青島市物業服務保障中心,郵編:266002,電話:82658775,郵箱:qdwuyeban@qd.shandong.cn;
聯系方式二:青島市市南區山東路17號青島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備案審查處,郵編:266071,郵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附件: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青島市司法局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區(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園林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鎮街職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
第六條 【黨建引領】建立健全行業黨組織、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物業行業黨建機制。推動在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
第七條【糾紛調解】建立和完善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途徑構成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八條【行業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業納入本級服務業發展規劃。
支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實行自律管理,調解行業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區域劃分原則】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建設用地宗地范圍、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和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
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向區(市)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業主大會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依法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不足十人,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并作出書面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是業主。
除前款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業主:
(一)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ㄒ唬I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ǘI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ㄈ┳允孜粯I主入住之日起滿二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召開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書面申請應當包含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申請的,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對提出申請的業主身份和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三條【籌備組組成】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人數的二分之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I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自薦或者聯合推薦的人員范圍內確定并公示,業主代表應當符合本條例有關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規定。
籌備組成立七日內,籌備組組長應當將籌備組成員名單、分工、聯系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籌備組會議】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籌備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無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或者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第十五條【籌備組職責】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ǘ┎輸M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ㄈ┐_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ㄋ模┨岢鍪讓脴I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ㄎ澹┱匍_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第十六條【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七條【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議題提出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換屆及成員的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規約保管】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示,相關材料由業主委員會保管。
第十九條【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市)物業主管部門申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編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會議形式、書面形式或者互聯網平臺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代表列席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就已公示議題以外的事項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或者會議未能形成相關決定,以及業主就會議議題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社區黨組織報告。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業主大會職責】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贫ɑ蛘咝薷墓芾硪幖s、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ǘ┲贫I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選舉辦法,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ㄈ⿲徸h年度計劃和預算方案;
。ㄋ模┍O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定;
。ㄎ澹┐_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或者補助的標準,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x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不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事實服務;
。ㄆ撸┐_定或者變更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確定需要由全體業主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
。ò耍┗I集、管理和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ň牛Q定共有部位的經營方式,制定共有物業、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ㄊQ定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共有物業用途;
。ㄊ唬┯嘘P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三條【維修資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共有資金】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位、共用設施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資金。
第二十五條【決定約束力】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物業使用人,是指除業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業的承租人。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由業主大會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選舉辦法中關于居住期限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候選人,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ㄒ唬┮蚬室夥缸锉慌刑幮塘P,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ǘ﹫竺掌诮刂骨叭陜,因物業管理相關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ㄈ﹫竺掌诮刂骨叭陜却嬖谇防U物業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需要業主共同分擔費用的情況;
。ㄋ模┮蜻`法違紀等原因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
。ㄎ澹┯休^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以及失信被執行人;
。┓、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候選人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業主自薦或者聯名推薦,以及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推薦等方式產生。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備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資料向區(市)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首輪選舉】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推選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開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瘶I主大會會議,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ǘ┐順I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ㄈ﹫绦袠I主大會的決定;
。ㄋ模┘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ㄎ澹┍O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
。┙M織和監督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ㄆ撸┴撠煿灿胁课、共用設施經營收益等共有資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ò耍┲谱骱捅9軙h記錄、共有部位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ň牛﹨f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ㄊ⿺M訂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收費方案或者需要由全體業主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
。ㄊ唬┓、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職務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再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委員條件的,其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示,業主大會應當予以追認。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間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情形或者侵害業主共同利益行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并向業主公示。
業主大會可以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增補辦法。當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時,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增補辦法增補委員。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十日內,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舉行換屆選舉。
未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成立換屆小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業主的書面申請后,參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組織成立換屆小組進行選舉。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按照規定向區(市)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新舊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交接】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材料及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換屆小組進行換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小組成立后十日內,將前款規定的材料及財物移交換屆小組。業主大會依法需要使用上述材料及財物的,換屆小組應當及時提供。換屆小組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完成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材料及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自行解散。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材料及財物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
第三十五條【分期開發的業主委員會調整】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的,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為后期開發物業預留業主委員會委員名額。后期開發物業交付使用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六條【決定的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 物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前期物業選聘】住宅物業(含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所在地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九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備案】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條【承接與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確認現場查驗結果,形成查驗記錄,并向業主公開查驗的結果。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ㄖ娣e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ǘ┚邆渌、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四十二條【政務管理用房】住宅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區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屬于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當在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載明。
第四十三條【臨時管理規約】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費交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照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位、共用設施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共有物業收益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期滿更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繼續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業主大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之日起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二個月通知業主。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綜合服務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委托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能力。
第四十七條【專營企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管理區域的特種設備維修養護等專業服務,但不得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八條【服務內容約定】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事項。
物業服務內容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市物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物業服務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信息公示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并告知全體業主:
。ㄒ唬┪飿I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ǘ┪飿I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
。ㄈ╇娞、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ㄋ模┪飿I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
。ㄎ澹┓课輰m椌S修資金使用情況和業主共有部位、共用設施經營與收益情況;
。I主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情況;
。ㄆ撸┪飿I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出售和經營情況;
。ò耍┢渌麘敼镜男畔。
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復。
第五十條【裝飾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一條【停車位使用】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救援通道。
第五十二條【安全防范措施】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公共衛生、治安、消防、防災管理等有關公共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防范應急預案應當報區(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給予必要的指導。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照規定向物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營單位報告,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禁止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侵占業主共有資金;
。ǘ┥米愿淖兾飿I服務用房等共有物業用途;
。ㄈ┻`規泄露業主信息;
。ㄋ模┢渌`反相關規定,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原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續聘的,雙方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接受續聘的,應當提前九十日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合同對告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物業交接】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終止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企業進場服務。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移交有關材料及財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市)物業主管部門報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辦理交接至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條【應急服務機制】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
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應急物業服務期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應急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
第五十八條【建立信用檔案】市、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記錄涉及物業管理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等有關信息,并通過物業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條【綜合治理】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公安、園林綠化、水務、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的綜合治理。
執法機關進入物業管理區域依法執行公務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規劃、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物業裝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應當由物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由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園林林業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業主共有資金的,依法追回,由物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業主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或者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而不予制止、處罰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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